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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煽“佔中”簽意向已觸犯多宗罪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6-03 09:39:23


  中評社香港6月3日電/“佔中”主事人力次搬龍門,催穀“6.22投票”,希望找一個比較“冠冕堂皇”的借口,繼續推動違法“佔中”。有法律專家針對反對派已公開的“佔中”手法和細節,向記者分析,儘管“佔中”未發生,但根據香港法實行的普通法,鼓吹“佔中”以至簽為“佔中”意向書者,已涉嫌觸犯煽惑、教唆和串謀等刑事罪行。

  據文匯網消息,該名法律專家指出,首先,宣傳“佔中”,已涉嫌觸犯煽惑罪:煽惑是一項普通法罪行,源於判例Higgins(1801)2East5。1801年,被告人唆使某人家的一名僕人去偷竊主人的東西,僕人拒絕了這一要求。該案法官在該案判決中將煽惑他人犯罪正式確立為普通法罪行,這是英國煽惑罪的第一個案例。

  國外不乏案例可循 

  另一案例是Most([l881]7QBD244):1881年,被告人在報紙上發表了一篇鼓勵和宣揚將暗殺作為革命手段的文章,被判定構成煽惑罪,即就算沒有特定的煽惑對象,也可以被認定是教唆行為。戴耀廷等通過發表文章、公開演講、組織訓練營等方式鼓勵、慫恿他人違法長期“佔領”中環要道,組織“佔中”的行為,已符合煽惑罪的行為要素。即使“佔中”未實際發生,宣傳“佔中” 仍構成煽惑罪。

  同時,根據0'HadhmaiLL[1996]CrimLR509案,簽署“佔中”意向書涉嫌觸犯串謀罪:1996年,身為北愛共和軍成員的被告人和他人協商,若北愛共和軍決心繼續在英格蘭進行武裝鬥爭的話,他們將生產製造炸彈,供北愛共和軍使用。雖然最後北愛共和軍和英國政府達成停火協議,但被告人仍被判定構成串謀罪。

  是次判決反映,如協議各方明確同意為實施協議罪行設定條件,即在某可能發生的事件出現時才實施罪行,也構成串謀罪。從串謀罪的構成要件來看,簽署“佔中”意向書並選擇參與“公民抗命”行動,意味簽署人與“佔中”行動組織者之間達成共同實施“佔中”的協議。如該協議按照他們的意圖得以落實,則協議行為本身已構成可在香港審訊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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