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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關慶寧:“全面管治權”符合基本法的原則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6-16 11:20:19


  
  這一過程表明,從回歸的第一刻起,中央政府就享有香港的全面管治權,而且正如白皮書所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其唯一來源是中央授權”。
 
  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實質是在中國內部,中央當局向地方當局放權。這種事並非首次發生,過去六十多年,中央政府經常向各省市下放權力。香港也是中國境內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在這個意義上,香港和其他省市是沒有區別的:都是“中央授予多少權力,就有多少權力”。
 
  此外,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主要官員、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都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而非中國籍或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立法會的比例,不得超過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這就確保中央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只落在“中國人”手上。這點也和其他省市沒有區別。
 
  然而,“一國兩制”的設計,決定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具有特殊性,包括如下幾方面:首先,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授權之多、涉及面之廣是內地任何地方行政區域所沒有,也不可能有的。
 
  其次,中央向省市放權時往往只透過下達文件,甚至只由個別領導人拍板。例如,當年中央授予廣東、福建建立經濟特區的權力,就是由“一個老人在地圖上畫了一個圈”決定的。這種做法往往會人亡政息。若非鄧小平晚年不顧年邁體弱毅然南巡,中國今日可能已沒有經濟特區了。中央授予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則是透過制定基本法,用法律形式確定下來的。除非修改基本法,所授予的權力不可能被收回。
 
  還有,基本法對中央當局在香港的權力也有具體規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更訂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這種安排也是史無前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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