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值得參考的思路是,未來地方各級法官、檢察官的任免,可以由省以上法院或檢察院提名,下級各級人大根據提名任免或選舉。但需要同時規定,對於業經選舉或任命的法官、檢察官,非經本人辭職或遭彈劾,或因腐敗等問題被查實以及其他故意犯罪,人大不得主動免去其職務。
這種思路的好處在於,既可以破除地方黨委政府通過人事提名、經費供給等手段左右本級司法人員的痼疾,又能兼顧到司法的民主原則,還能在現行憲法和司法機構組織法的框架內進行改革,此外還有助於培養法官、檢察官的終生職業榮譽與職業精神,使法官、檢察官真正成為超脫於官場、超脫於世俗、超脫於其他權力體系的相對獨立的職業群體,這恰恰是未來司法公正的基石。
此外,對於法官、檢察官的任免制度改革,還必須注意一個問題,那就是提名和任免環節的信息公開問題。目前,中國的各級法官、檢察官任免,基本上處於內部操作流程之中,信息公開程度仍然難以令人滿意。信息不透明,監督難有效。事實上,過往所查辦的司法腐敗案件,恰恰有很多就是司法官員本身德行問題所致。
有鑒於此,未來的法官、檢察官提名任免制度,或許值得引入“預提名”和“預任命”機制,即在正式提名和任命之前,先公開提名任命對象的個人信息,包括其學歷、職業經歷、主要辦案資歷等,以便接受民眾的監督,防止個別不符合條件的人被提名或任命。必要的時候,還可以引入質詢機制,讓擬提名和任命對象,接受民眾的質詢,做出職業承諾,並以此作為今後監督其工作的基礎。
(作者:陳傑人 來源:羊城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