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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香港6月21日電/6月2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在上市公司中開展員工持股計劃試點,旨在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和新國九條精神。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昨日在證監會例行發布會上指出,上市公司不得強制員工持股。此外,上市公司總員工持股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的10%,單個員工不得超過1%。
區別於員工股權激勵
據香港商報報道,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員工持股計劃是企業鼓勵其員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一種有效方式。《指導意見》明確,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員工意願實施員工持股計劃,通過合法方式使員工獲得本公司股票並長期持有,股份權益按約定分配給員工。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相關資金可以來自員工薪酬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籌集。所需本公司股票可以來自上市公司回購、直接從二級市場購買、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自願贈與等合法方式。證券行業分析人士分析稱,員工持股計劃與員工股權激勵是有所區別的,“股權激勵計劃需要一定業績條件,持股計劃則沒有這方面條件限制”。《指導意見》還就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程序、管理模式、信息披露及內幕交易防控等問題作出規定。
持股期限不低於12個月
張曉軍指出,在上市公司中推進員工持股計劃試點,有利於建立和完善勞動者與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機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職工凝聚力和公司競爭力。目前,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較為普遍,證監會表示,出台《指導意見》有利於規範上市公司員工的持股行為,促進員工持股計劃良性發展。
“開展員工持股計劃,可以為上市公司提供新的市值管理工具,有利於上市公司更好地開展市值管理工作。”張曉軍指出,“員工持股計劃可以交由專業機構投資者進行日常管理,促進專業機構投資者提供更多樣的投資產品和服務,優化市場結構。”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員工持股計劃遵循依法合規、自願參與和風險自擔的原則。參與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持股期限不得低於12個月,非公開發行股份不得低於36個月。2012年,證監會曾發布《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的徵求意見稿,但最終並未正式出台。分析人士指出,與兩年前相比,此次《指導意見》在資金來源、持股方式和鎖定期均有所放寬。監管方面,除非公開發行外,證監會不設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的行政許可。同時,本次《指導意見》並沒有對員工持股計劃的稅收優惠做出相關規定。“國外的員工持股推動得很順利,其中主要一個原因就是稅收上的優惠政策,這一點上,還有較大空間。”上述人士表示。
新股發行改革需循序漸進
針對市場打新熱潮,張曉軍在發布會上表示,投資有風險、入市須謹慎。新股發行投資者參與較多並非本輪新股發行以來才有的新現象,市場一直存在打新、炒新的現象,希望投資者理性參與新股申購。他稱,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解決所有問題的。改革成效也需要一定時間檢驗。新股發行改革需要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循序漸進。張曉軍表示,A股3家上市公司恆立實業(000622.SZ)、ST成城(600247.SH)、*ST國恆(000594.SZ)已被證監會立案,目前正在調查中。此外,證監會已經對中信證券(600030.SH) 研究員張明芳涉嫌洩露內幕消息進行立案調查。張曉軍還表示,RQFII試點進一步拓展到法國。法國金融機構可參照RQFII法規,申請資格,實施相關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