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9日,“南海當前法理挑戰與兩岸合作”學術研討會,菲律賓提出的仲裁案成為討論的主軸。吳士存指出,兩岸的合作方式,首先,繼續推動南海院與國關中心每年出版的《南海形勢評估報告》,並以中英文版本出版;兩岸探討相關渠道對菲仲裁案表達共同立場,發出兩岸學術界的聲音;其次,兩岸組成研究U形線的共同課題組,正式將U形線法律地位向國際社會公佈;其三,大陸方面認為南海爭端中的台灣因素不應忽視,在準備行為準則的談判中,台灣的角色須與大陸討論;其四,台灣應成立“影子專家團隊”應對菲律賓提出的仲裁案,並與大陸進行溝通;其五,兩岸共同研究南沙群島的領海基線;其六,目前大陸已經控制黃岩島和仁愛礁,台灣應加以呼應和協廵,尤其是仁愛礁;最後,南海院將應對菲律賓提交的仲裁案在該院網站開闢英文網站,支撐網站的文章從兩岸學者之間邀稿,成為國際學術界理解兩岸民間立場的管道。此種圍繞仲裁案刺激下的兩岸合作,致使兩岸必須直面九段線的定義。
2013年12月26日,延伸與中南海院的合作,以南海院為重要支柱的南京大學中國南海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主辦的“兩岸南海問題研究圓桌會議”中,劉復國在總結發言中就“斷續線問題”、“能源問題”、“漁業資源問題”、“人才培養”、“輿情與公共外交”、“國際仲裁案”、“周邊國際關係”、“島礁定位掌握”等八個方面提出了具體建議,強調南海問題解決中“歷史性”與“當下性”的結合,顯示兩岸對南海歷史聲索與當前周邊甚至域外國際社會的挑戰,已經刻不容緩。
(二)《南海地區形勢評估報告》的成果回顧
2011年8月首度合作以來,迄今已連續3年由兩岸南海研究學者參與共同撰寫《南海地區形勢評估報告》。報告分別為南海地區形勢評估、中國大陸的南海政策作為、台灣南海政策作為、東協的南海立場、越南的南海戰略佈局與操作、菲律賓的南海政策立場、美國南海政策動向、日本、澳洲及印度南海政策動向、南海合作展望等,並附有該年度的南海大事記等內容。報告最後章節也會提出兩岸南海合作的建議。
《2010年南海地區形勢評估報告》建議海峽兩岸加強在南海問題方面的合作,建立兩岸合作的政治互信和兩岸南海事務性合作,推動建立兩岸軍事協調機制和兩岸南海油氣資源的合作開發。《2011年南海地區形勢評估報告》提出了共11項兩岸南海合作的政策建議,內容涵蓋南海問題法理研究、南海科考、水下考古、生物資源養護與生態保護、漁民救助、油氣資源勘探與開發、南海執法合作等諸多領域。《報告》還設計了兩岸南海合作路線圖,認為兩岸在南海合作的思路上,應遵循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的步驟,先從學術性、經濟性、功能性領域開始,逐步延伸到其他領域。當前首先應爭取將兩岸南海合作事務納入海協、海基兩會協商機制中。
2014年1月,《2012年南海地區形勢評估報告》指出兩岸具體的合作領域包括:一是加強南海學術領域的合作;二是推進南海漁業資源開發領域的合作;三是增進南海生態環保領域的合作力度;四是深化南海科考、資源調查勘探等領域的合作;五是加強南海油氣資源勘探開發領域的合作;六是拓展海洋文化領域的合作與交流。迄今為止的三本報告具有自身的連貫性,總結南海情勢後所提的合作建議也具有相當的持續性。
台灣對兩岸海洋事務合作的立場
依據馬英九競選時期的海洋政策,以及因應兩岸關係的持續改善,馬英九政府對兩岸適足以建立海洋事務合作的機制包括如次。
(一)由小三通所衍生之兩岸海洋事務之處理
自2008年6月19日起,台灣陸委會放寬“小三通”,凡持有兩岸入出境有效證件的台澎金馬人民、外籍人士、台灣人民的陸籍配偶和子女,以及在台工作外籍人士的大陸配偶,都可以經由“小三通”往來兩岸。為落實馬英九的823和平宣言,以及因應兩岸海運直航即將實施,同年9月推動“小三通”正常化,進一步放寬“小三通”人員、航運、貿易等往來限制,包括:適度開放大陸人民運用“小三通”進出台灣;簡化人員入出手續;貿易及航運便捷化措施等,進一步開放大陸旅客可以經由金馬小三通中轉台灣,也將藉由開放小額小量農漁產品免稅進口,簡化通關程序,以引導地下貿易全面合法化。
澎湖亦於10月15日加入“小三通”常態化,除了開放澎湖旅遊的常態化,也擴大澎湖專案貨運直航,開放大陸籍船舶以專案方式自大陸載運砂石、塊石直航大陸,以及開放大陸水泥(僅限袋裝)及鋼筋等建材以專案直航方式自大陸運至澎湖。小三通正常化政策確立後,結合離島博弈特區之政策,陸續提出包括郵輪旅遊等海洋觀光構想,而該等政策勢將涉及海港建設、航運、海關與漁業貿易的品質檢疫等問題,有待兩岸進一步的協議處理。
(二)兩岸漁業合作相關事務
雖然兩岸通過了《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但是具體細節尚需要雙邊持續商談,因此台灣方面授權“兩岸漁業合作基金會”持續進行對口,此為具有官方性質的民間管道。除了漁船船員勞務合作之外,兩岸漁業合作尚包括海上作業安全、漁業資源保育、漁業交流等事務,同時根據馬英九競選政見提出的“永續漁業”主張,應當“依據國際規約,促進水產品貿易制度化”,亦即“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和聯合國糧農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FAO)等國際組織所訂規約架構下,促進水產品貿易制度化;檢討現有措施,加強兩岸漁區、漁工、檢疫、保育等問題的海事協商,以保護兩岸共享的漁業資源。
同時,研究開放大陸水產品限量、限地、限時進口之可行性,透過兩岸協商與海上強力執法,消除大宗水產品走私交易,確保檢疫與國境安全”;另外,也積極“保障生計漁業,嚴格取締大陸越界捕撈”,“降低沿、近海小船總噸數,由政府編列專款收買老舊漁船,減少對大陸漁工的人力資源依賴;投資海洋高級養殖技術,減少遠洋捕撈總額;規劃漁區、規範漁法和禁漁期,對於越界之非法的毒、電、炸、拖等行為,強力取締”。一方面,處理傳統的兩岸漁業與貿易的積弊,另一方面,也提到兩岸共同針對漁業的具體問題進行協商,該等政策主張皆需要兩岸共同持續合作。
(三)兩岸直航後的港口轉型與海事合作
兩岸達成“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此項協議可謂具劃時代的意義。根據協議,兩岸應“建立海難搜救聯繫合作機制,共同保障海上航行和人身、財產、環境安全。發生海難事故,雙方除及時通報外,並按照就近、就便原則及時實施救助。”兩岸間由於海難或災害事件頻傳,亟需建立“海上救難與污染防制機制”,過去囿於主權爭議,在海上救難與執法等事項上,一直以非正式的默契進行,此協議對於建立兩岸海事的合作係重要的實質進展。
對應於馬英九政府的“航運發展”政策,提出“設立航政局,提升航政績效”,以及“推動兩岸直航,促進雙方共同利益。前者主張:「回歸憲法,設立‘航政局’,制訂明確的國輪航運政策,推動港務機關法人化與國際化;釐清港市分工,明確定位各港口功能,避免重複浪費;尊重專業,港埠管理與全球接軌。同時建立實質鼓勵機制,讓高雄港和其他港埠止跌回升,恢復航商和從業人員的信心”;後者內容為:“在確保國家安全與台灣產業發展的前提下,規劃適宜港埠,開放兩岸直航,爭取亞太轉口貨運與航商進駐,促進兩岸互利共榮”,顯示放眼海洋航運須先推動兩岸正常化航運的政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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