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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公積金制度改革十年未到位 或遇利益阻撓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7-05 14:17:46


  中評社香港7月5日電/面對公積金制度功能弱化,研究機構、專家學者改革呼聲強烈;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改、制度完善等工作實質進展緩慢

  據《瞭望新聞周刊》記者在多個省市調研了解到,肇始於2002年的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改革,運行十多年來,至今仍未到位。

  記者在多地調研了解到,全國仍有200多個應撤未撤的分中心人、財、物相對獨立,業務不規範,監管不到位,部分已啟動改革單位定位模糊、職能不清,造成公積金管理機構運轉混亂。針對公積金制度逐漸暴露出功能弱化等多方面問題,相關的改革又明顯遲滯,業內人士呼籲,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大勢,加快推進公積金制度改革,使其能為解決我國住房問題提供更多助推力。

  現行制度存“先天缺陷”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由央行制定存貸款利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履行行政監督。然而,這一制度安排存在如下“天然缺陷”:

  首先,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定位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難以有效履行公積金運營的職能。“這一定位難以構建與公積金運營相適應的法人治理結構,難以提供公積金運營的資本金約束,難以強化激勵約束機制。”上海財經大學不動產研究所常務副所長陳傑說,多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已成為政府附庸並嚴重行政化,存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由於沒有資本金要求,公積金業務風險可能釀成虧損、破產,引發信用危機和社會危機。

  其次,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決策和監督職能虛設。公積金管委會由政府及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職工代表及單位代表組成。業內人士表示,由於人員的選拔不夠公開公平,使得管委會決策實質上成為政府部門決策,同時,對其激勵約束不足,難以確保決策的科學性,而且人員更換頻繁,許多地方管委會決策形同虛設。

  再次,住房公積金的法律地位、法律關係界定不清。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房地產研究所所長張東說,由於《條例》未做出清晰界定,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否可以自主處置公積金財產,作為非金融機構從事借貸融資是否非法集資,繳存人是否可以自由存款取款。

  此外,住房公積金監督機制不健全。《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要接受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存儲銀行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業內人士表示,管委會既沒有能力也沒有動力執行監督;而銀行只關心公積金的存款規模和沉澱資金,不承擔任何風險或托管人責任。同時,由於公積金運行的專業化、封閉化,使得財政部門缺少監督能力,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弱。

  最後,繳存人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張東認為,從目前實際情況看,公積金管理架構似乎是按照信托模式構建的,但繳存人卻無法獲得與公積金運營相關的參與權、知情權和增值收益權;繳存人的長期儲蓄只能獲得活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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