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7日電/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級法院在鹹寧市對劉漢、劉維等上訴案依法公開宣判,維持一審對劉漢、劉維的死刑判決。
雖然結果沒變,但二審對劉漢等人的部分次要犯罪事實、個別罪名及其量刑進行了改判。二審法庭取消了劉漢的非法經營罪名,對劉漢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由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五千萬元改為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一千萬元。
湖北省高級法院通報稱,7月1 4日至1 9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劉漢、劉維等人上訴案後,經合議庭評議後,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法作出二審判決、裁定。
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上訴人劉漢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窩藏罪等罪,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上訴人劉維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窩藏罪,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予以維持。
唐先兵、張東華、田先偉等14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分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雖然結果沒變,但二審對劉漢等人的部分次要犯罪事實、個別罪名及其量刑進行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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