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8日電/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6日就《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到2014年9月5日。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意見稿規定,食品召回分為緊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其中,食用後可能導致死亡或者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需要予以緊急召回。
食品召回是食品的“逆向流通”制度,制度的本義是規避問題食品通過流通銷售給消費者產生危害的風險。從食品召回制度比較健全和成熟的國家來看,食品召回首先是食品生產者的法定義務,承擔召回過程中問題食品的回流、處理、銷毀以及產生的相應成本。而從機制來看,食品召回制度的執行力源於食品召回體系,它包含有生產者、監管者和消費者三個方面的權利與義務,是一個完整的工作鏈條,而生產者僅僅只是“召回”具體行為的執行者。
首先,食品召回的“基準點”是以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唯一標準,凡不符合的就應當召回,而非讓消費者去充當“小白鼠”,吃出了問題,產生了嚴重的後果才想到召回。要使得食品召回強有力,前提是建立規範嚴格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然而,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不健全和政出多門,沒有統一的標準,一直都是一個軟肋,這使得執法、監管與企業在執行中無所適從。
其次,食品召回的根本是能夠發現問題食品的存在。誰發現問題顯得很關鍵,企業自檢測可以發現問題,但是出於經營成本的算計,指望企業主動召回問題食品顯然靠不住;消費者也能發現問題,但他們發現問題往往已經產生了嚴重的後果,已經失去最有利的時機。這意味著,食品召回必然建立在可靠的檢測與監管基礎之上,召回是食品安全監管外延的手段。然而,對食品生產領域的監管一直都是薄弱的環節,如前不久上海福喜過期肉事件,2年7次檢查都沒有發現問題,可以從中窺見一斑。如果不構建食品生產常態的檢測與監測機制,食品召回因為無法發現問題,最終會淪為“僵屍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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