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前,法庭召集檢方、劉增榮及其辯護人召開了庭前會議,對劉增榮是否涉嫌構成貪污罪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劉增榮對虛開發票罪名並無異議,並表示其在負責工程項目中有墊資行為,其通過虛開發票的方式取得的錢款均為彌補其之前的墊資款項,故不構成貪污罪。其辯護人表示,劉增榮任職期間在施工過程中與燕龍公司、昌水公司屬於承包關係,且公司允許劉增榮占有工程剩餘利潤,並提交公司會議記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劉增榮不構成貪污罪。
>>法院判決
兩罪並罰判14年半
經過審理,法院確認的在案證據顯示,2011年、2012年劉增榮指使劉友兵等5人虛開發票91張,金額共計706萬餘元。
法院認為,劉增榮利用這些發票從燕龍公司、辛店河管理處騙取工程款,並要求劉友兵等人以現金或銀行轉賬的方式,將騙取的工程款共計706萬餘元交予其或匯入其及其子劉某的銀行賬戶內,非法據為己有。這部分錢款應認定為貪污錢款。另一部分,法院認定劉增榮於2011年間指使劉友兵一人虛開發票175萬元,這部分被認定為虛開發票。
對於劉增榮墊資的辯解,法院審理後認為,在案證據和證人證言顯示,劉增榮沒有墊資行為。在施工中的承包關係也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劉增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昌水公司施工八處處長、辛店河管理處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工程尚未竣工結算前虛開發票騙取工程款歸個人占有,其行為已經構成了貪污罪;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規,虛開發票,情節嚴重,構成虛開發票罪。鑒於其到案後能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並退繳了所獲全部貪污款項,因此對其從輕處罰,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4年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