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20日電/湖北省省出台公務員履職問責辦法,15種行為將被問責。
去政務中心辦事,你是否碰到過“臉難看”的工作人員。今後,服務態度不佳的公務員被市民投訴,若查證屬實,將被問責。日前,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人社廳和省公務員局聯合印發《湖北省公務員履職問責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我省公務員日常履職行為進行制度性規範,“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都將被問責。
實行履職問責的方式
●對履職不力情節較輕的
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情節較重的
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停職檢查
●情節嚴重的
給予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處理。
1 服務態度不佳等15種行為將被問責
2009年,我省在全國率先出台《湖北省省直機關公務員通用能力席位標準》,明確了公務員崗位職責。2011年,我省印發《關於健全履責機制 加強公務員平時考核工作的意見》,加大平時考核力度,對公務員履職履責過程進行管理。“辦法”的出台,使“不盡責就問責”有章可循,進一步完善了我省公務員崗位責任體系,初步形成了“確責、履責、問責”的公務員崗位責任體系,產生了閉環效應。
“辦法”規定了應予履職問責的三類情形:未完全履行、不履行、不當履行職責。一旦出現執行不力、效能低下、服務態度不佳等15種行為都將被問責。
未完全履行職責主要指“慢作為”,包括:對依法依規或職責範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辦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應付或者執行不力,貽誤工作,造成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因工作質量不高或者服務態度不佳等原因,被服務對象投訴,經調查屬實;經評議或考核不能勝任工作要求以及未完全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不履行職責主要指“不作為”,包括:對依法依規或職責範圍內應辦理的事項,無正當理由不辦理或推諉;無正當理由,不完成上級分配的工作任務;對有正當理由和依據提請支持、配合、協助的事項不支持、不配合、不協助;違反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影響以及不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不當履行職責主要是指“亂作為”,包括:未經法律法規授權、行政機關依法委托或職責規定,行使不屬於本崗位職權;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濫用自由裁量權,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讓當事人逃避責任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受到損害;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向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不正當要求、謀取私利以及不當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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