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城市吸引力應增強
公共資源的“增量”部分應優先向中小城市傾斜
人往高處走。特大城市機會多、選擇多,很多人都想往裡扎;但另一方面,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確有現實必要性。特大城市成為此次戶改的焦點、難點所在。
從長遠來說,增強中小城市吸引力,方能為特大城市分流減壓。然而,從落戶意願看,時下中小城市的魅力卻稍顯不足。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2013年的相關研究顯示,農民工流動人口68%願意落戶大城市,32%願意落戶中小城市。
“就業機會少、收入低、發展空間小,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差,特別是文化資源匱乏。” 林傑道出了不願回老家縣城安家立業的理由。
如何提升中小城市的吸引力?國家發改委秘書長李樸民介紹,下一步要按照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的要求,改善中小城市的交通條件;加強市政基礎建設,引導教育、醫療等公共資源配置向中小城市傾斜;同時夯實產業發展基礎,鼓勵引導產業項目,在資源環境承載力強、發展潛力大的中小城市布局,中小城市要依托自身優勢,積極發展特色產業。
張車偉認為,公共資源的“存量”改變不易,而“增量”部分應優先向中小城市傾斜,同時將大城市資源向中小城市轉移和擴散也是重要途徑,比如政府可以通過引導優質教育院校和醫療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等方式,改善中小城市的公共資源配置。
何宇鵬表示,要通過加大轉移支付等方式,進一步縮小不同城鎮及城鄉間發展差距,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全域均等化,這樣勞動力才能低成本、更自由地流動,從而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為強勁的動力和紅利。
延伸閱讀
戶籍制度改革沿革
1958年,我國頒布《戶口登記條例》,在當時對控制城鎮人口數量,緩解城市承受壓力發揮了積極作用。
1984年10月,國務院發出《關於農民進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規定:申請到集鎮(指縣以下集鎮,不含城關鎮)務工、經商、服務的農民和家屬,在城鎮有固定住所,有經營能力,公安部門應准予落常住戶口,發給《自理糧戶口簿》。
1985年7月,公安部頒布實施《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規定要求做到來人登記,走人注銷;暫住時間擬超過三個月的十六周歲以上人口,須申領《暫住證》。
1993年6月,戶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組草擬了《國務院關於戶籍制度改革的決定》,對當時的戶籍制度進行了力度較大的改革。
2001年,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
2006年10月,公安部門進一步努力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本次戶籍制度深化改革的重點是擬取消農業、非農業戶口的界限,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同時,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為落戶的基本條件,逐步放寬大中城市戶口遷移的限制。
2014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