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27日電/張顯耀涉洩密案政治餘波不斷。若干論者想藉此一竿子打翻過去6年兩岸關係的成果,這種廉價的政治算術,必須先予駁斥。如果張顯耀洩密屬實,他身為政府談判大將,竟然違背公務員忠誠義務,必須從嚴究責。
《中國時報》發表社評稱,但馬政府執政6年,兩岸關係進入60年以來最佳的狀態,直航、陸客來台觀光、合作打擊犯罪、簽署21項協議等種種成果,都是可以攤在陽光下客觀檢驗的,豈能以一人可能洩密,就全盤否定兩岸關係成績,甚至質疑過去兩岸協議簽署的有效性?這個大方向必須準確拿捏,接下來才能回到事件的脈絡,反省政府的危機處理,並檢討改進。
愈公開透明的社會,政府與企業的危機管理工作愈重要,尤其“國家安全”相關部門的危機預防與管理,更必須滴水不漏,不容任何閃失。就本案而言,張顯耀的長官在知悉發生洩密事件時,依據危機處理ABC,先要問三個問題,證據強度如何?事件揭露的傷害?如何因應與對外說明?從馬政府方面的說法來看,在張顯耀洩密證據面上,應掌握一定具體性,必須將張調離職務,這一點並無不當。但行政部門不是司法機關,能做的只有行政處分與政治處斷,但證據的具體性能否轉換為刑事論罪的有效性,卻不是馬政府所能置喙,仍需持“無罪推定”,待司法處斷。
可是社會輿論不會給政府“等待”的時間,在張顯耀離職的當下,就會挖掘背後緣由。這時就要面對第二個問題:事件揭露的傷害?傷害有三方面,一是張顯耀名譽;二是政府威信;三是兩岸關係發展,這將是個超級震撼彈。伴隨的問題是,何時揭露?倘調查事實出爐前事件被揭露,震撼彈的傷殺力將倍增。準此,就不難理解,王郁琦為何要以董事長職和張顯耀協商,以及約定以家庭因素為離職說法。一是爭取調查時間;二是基於無罪推定,想保護張在調查期間的名譽與權益;三是減少馬政府威信與兩岸關係的傷害。
與張達成“共識”後,問題進入第三層次:如何因應說明。馬政府低估了張顯耀反應,沒料到張會推翻共識、不惜玉石俱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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