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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強化鄉鎮一級政府監管職責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8-27 09:45:46


 
  儘管草案對鄉鎮政府的監管職責有所規定,但是史蓮喜委員提出,從實踐看,大量的生產經營單位日常安全生產經營管理還是要依靠鄉鎮這一級政府,草案對鄉鎮政府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力和責任規定得仍然不足。

  史蓮喜:鄉鎮一些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基本上覆蓋不過來,所以建議將“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本轄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這樣讓鄉鎮一級也有實際權力和責任。

  而吳恒委員對鄉、鎮政府能否擔此重任有所擔憂,他建議:

  吳恒:按照職責來督促轄區內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但是,你要給他弄個責任,甚至還要他領導,究竟行不行?會後有關部門去了解一下,就是鄉、鎮政府對於安全生產的領導究竟能不能承擔的起。

  按照現行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通過驗收,而驗收權是相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再由主管部門審查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由於兩項行政審批存在重叠,而且考慮到要強化和落實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此次提交審議的草案二審稿把驗收權交給了建設單位,但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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