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部門加強監管和執法力度,是確保召回制度實施的又一關鍵。但中國政法大學社會法研究所所長趙紅梅教授認為,意見稿中擬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這一標準不夠精確,不利於監管者參照執法和生產者參照執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建議,意見稿可以在三方面進行完善:進一步細化企業主動召回程序;強化行政機關責令召回的程序性規定;加強消費者組織在啟動召回程序中的話語權。
專家一致認為,意見稿是加強監管的重要措施,對於提高我國食品安全水平有很大幫助。但食品安全仍要從治標走向治本,對生產源頭、安全標準等進行嚴格監管。趙紅梅說,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是完善食品安全法並真正落實,在此前提下把食品召回制度作為補救措施,才是良性、合理的制度。
(來源:環球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