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國金融時報記者就香港政改問題提問。(中評社 郭至君攝) |
英國廣播公司的記者則將問題聚焦在香港普選的候選人選擇上,對此,李飛指出,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提名委員會、民主程序確定了一個大的法律框架,明確了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人數是兩至三人,這些候選人需要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這是根據提名委員會的功能和性質來確定的。
“我在其他場合反覆講了,1990年制定基本法的時候,當時對於行政長官普選採取什麼方式、怎麼提名,有很多種方案,如公民提名、政黨提名、議員提名,當時有好幾十個方案。經過反覆地咨詢、討論,最後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的時候,第45條第二款確定,行政長官的普選是要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來提名。提名委員會是一個專門提名的機構,在這個機構當中不是少數人聯名就可以提出候選人的,它要體現這個機構的集體意志。這個集體意志大家可以想像,最普通的做法就是少數服從多數,”他說。
“比如,我看各國議會,恐怕在表決法案、議案的時候,最低的條件就是要過半數才能形成決議。不可以想象一個議會當中,十個議員就可以通過一部法律,那麼另外十個議員也可以通過一部和它相反的法律,再來十個議員再通過第三種方案的法律,那麼這三個法律怎麼實行?不可能實行。一定是要在立法會中過半數,才能形成集體的意志。現在人大常委會決定確定,在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時候要獲得提名委員會的半數以上支持,就是這個道理。”
至於為什麼確定兩至三名候選人,李飛說,這可以從幾個方面可以解釋。第一,從長期的實踐來看,確定候選人數目是為了保證制度的有效性,制度的有效性可以從多個方面來說。實際上各國的選舉法對被選舉人的提名也都是有各種限制的,比如像美國,對參議員的年齡提高限制,不是一般的選舉年齡,對居住年限也有限制。還有一些國家,對擔任特殊職務的資格也有特殊要求。比如新加坡,要擔任國家比較高的職務,要求必須要在政府的職位上有過工作經歷,必須有管治能力,才有資格參加選舉。有的是通過選舉保證金的辦法,把很多沒有財力的人排除在外了。這些無非都是服務一個目的,就是候選人不能過多、過濫,過多、過濫的話,這個制度就失去它的效能了,而且增加選舉的複雜性和選舉成本。這是我講的一點,要考慮制度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