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4日電/《每日經濟新聞》報道,8月29日,山東省紀委監察廳發布了菏澤市副市長劉國生接受調查的通報。受此影響,某著名企業總裁取消了和菏澤簽訂投資協議的行程。
這當然是不正常的。循常理論,儘管該企業方面一直與劉國生展開洽談,但劉國生不是代表本人、本家庭,而是代表本市談。劉國生在洽談中的一切承諾必須恪守法紀,必須被地方政府、民意機關認可。如是,但凡雙方已經達成了投資意向,無論劉國生個人的榮辱沉浮 ,都不再影響到投資行為的實際展開。
除非,洽談中包含有濃重的個人因素。是否這個協議,暗中包括在稅費、勞動者權利、生態環境保護等各方面的重大讓步——逾越於法律法規原則、典章制度體系之外的讓步?
近些年來,這類事屢屢出現,公共風險巨大。由此,凸現出權力運行的不夠規範,弊端的起源顯然在於權力的邊界缺失。即法律法規、典章制度應該是剛性的,譬如勞動者權益、生態環境標準等等,必須是出於任何功利性目的也不能讓渡的。邊界既經確立,無論任何個人、群體做出個人或集體決定,竟決定要跨越邊界,這決定都會因踐踏了底線而不具有合法性。一經被發現,必然被定性為個人的瀆職犯罪,要被追究法律責任。
次者,縱然在邊界範圍之內,地方被賦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也必須更進一步地明確具體的自由裁量權究竟歸屬於政府、高級幹部個人,還是歸屬於民意機關。譬如大面積土地的低價供應、大額度的稅費優待等,其裁量權就顯然是屬於地方民意機關的。那是必須在轄區內廣而告之,經廣泛討論、慎重表決後,才可以根據表決結果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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