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11日電/香港同性戀者團體3年前在“國際不再恐同日”,在銅鑼灣行人專用區以跳舞表達反歧視信息,警方以未申請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為由下令腰斬活動,香港終審法院昨天(9月10日)以3比2大比數裁定警方敗訴。
港媒綜合報道,終審法院認為,《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所針對的是“讓公眾入場”的娛樂,當日的表演籌辦人無權控制進入行人專用區的人士,故毋須申請娛樂牌照。
終審法院要就此案作出裁決是因為有參與3年前當日活動的男同性戀者T先生,2012年申請司法複核被駁回,2013年8月上訴得直,警務處處長於是上訴至終審法院。
對裁決持相反意見的兩名終審法院法官為首席法官馬道立和常任法官李義,他們都認為,應該判警務處上訴得直。
這兩名法官認為,如果刻意將條例解釋為只適用於“控制公眾入場”的情況,則無法規管有大量公眾人士聚集的活動,比如除夕倒數、長洲搶包山、年初一花車巡游等,後果讓人憂慮。
他們認為,有關條例的英文版本,是指公眾獲接納進入該娛樂活動之內,沒有“場所”的含義,這個解釋較符合保障公眾安全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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