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認為應該駁回警務處上訴的三名法官,常務法官霍兆剛、鄧國楨和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勛爵,在判詞中表示,條例將“公眾娛樂”定義為“讓公眾入場的任何娛樂,而不論是否收取入場費”,“入場”一詞的自然及日常含義,是有權對進入場所的人士施加控制,條例中文版的“場”字更凸顯場所的含義。
他們認為,如果控制入場人士的條件不存在,就會造成出人意表的後果,比如在球場或音樂廳外找到有利位置看球賽或音樂會的觀眾、逢周日在公眾地方聚會時即興唱歌跳舞的外傭、街頭表演藝人等等,都可被警務處以未申請公眾娛樂場所拍照被捕。
三名法官認為,“國際不再恐同日”的表演籌辦人無權控制其他人進入行人專用區,所以該地點並非“公眾娛樂場所”,也就毋須申請娛樂牌照。
港府發言人指尊重法庭裁決,會仔細研究判詞及其影響,以考慮所需的跟進工作。
來源:南華早報中文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