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國標不意味著就合法了。”許思龍直言,1.8毫米高度的字體實在太小,甚至都打印不出來,目前國標還達不到相關法律法規所提出的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法規的效力要大於標準,生產商不單要遵守標準,更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有侵犯消費者知情權之嫌
那到底多大的字體才能算得上是“明顯”和“醒目”?許思龍認為,至少要把轉基因標識的大小放到和非轉基因產品標識的大小一致,才能算過關。而侯為民則表示,字號至少應該在一寸(3.3厘米)以上,還須考慮包裝整體的大小。
侯為民表示,目前對轉基因產品的市場監管還沒有上升到一定高度,所以商家的標識意識並不強。這種擦邊球現象的核心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如果這項權利得不到保障,市場的有序發展也就得不到保障。
許思龍強調,基於國標還存在提升空間,希望能夠通過訴訟引起相關方面重視,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進而推動國標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