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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伊力哈木分裂國家案庭審紀實:210份證據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9-25 09:39:18


 
  【利用大學教師身份,通過授課活動傳播民族分裂思想】

  公訴人指控,長期以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其中央民族大學教師的身份,通過授課活動,鼓吹新疆獨立,傳播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思想,詆毀攻擊我國涉疆政策,煽動以暴力手段對抗政府。

  公訴人出具的學校教學視頻資料顯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課堂上公然宣揚分裂思想,如“新疆是你漢人的嗎?不是,首先是我維吾爾人的,首先是我們中亞民族的。”“我就不是中國人,因為我是維吾爾人。我們的驕傲是偉大的吐克斯汗。”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課堂上講課,聽課的學生不多,沒有造成什麼影響,危害不大。

  公訴人指出,帕某等7人就是聽了被告人的課,受分裂思想蠱惑,才加入到犯罪集團,從事分裂國家的活動,這正是被告人講課造成的危害後果。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辯稱,我有學術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

  公訴人指出,言論自由固然是憲法性權利,但權利並不是絕對的,是不能濫用的。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當權利已經成為違法犯罪行為的“遮羞布”,當權利已經突破了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這些權利就已經被濫用;當權利的濫用侵害到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時,不僅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更要受到法律的懲處和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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