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這時,公眾才明白,為什麼“佔中”期間反對派立法會議員通通“匿蹤”,原來反對派並沒有消失,而是將立法會大樓當作“大本營”,當作操控“佔中”的指揮部,去操控學聯、操控其他佔領者。他們躲在立法會這幢“特權大樓”內,從事著策劃、指揮、落實違法“佔中”計劃的惡行。
然而,常識告訴我們,如果立法會議員的“訪客”是從事與立法會相關的事務,可以正當使用立法會設施,但通宵留宿、肆意揮霍公眾資源,甚至公然從事違法的“佔中”行為,這又豈是“正當”使用?
根據立法會規則,議員其所邀請之訪客只可使用立法會內的資源進行與立法會事務及工作相關的活動,故此該等人士挪用立法會綜合大樓範圍內的地方和資源作示威活動用途一事,應已違反上述規則。例如,《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及《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的相關條文指出,以維持會議廳範圍的保安及確保在其內的人舉止行為恰當,在會議室出席會議或在公眾席旁聽會議的公眾人士必須向立法會秘書處的保安人員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例如身份證、旅行證件),以辦理登記手續,通過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或公眾席入口的保安檢查。
公眾不知道這三百人是否經過正常程式進入大樓,更不知道當中有沒有其他更加危險的犯罪行為,但是,顯而易見的是,反對派頭面人物是借立法會大樓內的設施去從事違法的“佔中”行為,這是無可狡辯的違法行為。
立法會乃莊嚴議事之地,絕非閑雜人等可恣意借宿之客棧。昨日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去信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指出,應從速徹查是否有議員公然違反本會所訂之規則,並採取果斷措施驅逐該等留宿者,且追究濫用本會資源的議員,以儆效尤,並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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