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立法會議員,李卓人等不可能不知道上述規定,也不可能不知道這些行為的嚴重後果,但卻能在“民主”旗號之下,無視法律、無視立法會的莊嚴、無視納稅人與全體選民的意志,公然踐踏法律。更為可惡之處在於,東窗事發後還以各種理由倒打一耙,以“爭取真普選”為名辯解意圖逃避責任。
對此,有律師及立法會議員指出,無論地點是否在立法會,身為立法會議員提供場地給違法“佔中”發動者開會可能已觸犯多項罪行,包括串謀、煽惑、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犯罪、協助罪犯、企圖犯罪等,在普通法下的刑責與實際所犯罪行相等。
然而,較上述罪行更為嚴重的在於,整件事對香港法治根基的嚴重破壞。市民一夜之間發現,“立法者”原來可以肆意包庇“違法者”,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原來可以被制定者所任意違背而不去執行。今天“佔中”者打著民主、自由的冠冕堂皇口號,卻做著卑鄙、肮臟的勾當,這又豈是市民千辛萬苦追尋要的結果?
如果對這類顯而易見的違法行為視若無睹,這將是香港民主的悲哀,更是法治的悲哀。出於對維護香港社會安定、維護法治、維護立法會尊嚴的立場,香港市民有理由要求李卓人等人為自己知法犯法行為作出交代,有關部門更應採取行動,嚴懲違法者,還市民一個民主社會應有的立法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