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權力的人不會收到紅包,紅包首先是對權力的靠近和腐蝕。”中央黨校研究室教授辛鳴認為,長期以來,這種官場潛規則一度登堂入室,領“紅包”辦事成了“明規則”。
“紅包”都是用來幹什麼的?
在黨的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中央紀委負責人就曾表示,重點糾正領導幹部利用婚喪喜慶、喬遷履新、就醫出國等名義,收受下屬以及有利害關係單位和個人的禮金行為,是2014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主要任務之一。
“掌握審批權、有權對稀缺資源進行分配的部門,往往有收受紅包和購物卡的腐敗風險。一些人把收送紅包當做人情‘潤滑劑’,結果是搞壞了黨風,形成不良風氣和社會文化,形成極其惡劣的社會毒瘤。”蔡志強說。
被通報的案例可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型:
——“保護費型”。比如,廣東省鶴山市委一常委曾“帶隊”拿“紅包”。2013年初,鶴山市委常委梁某帶領鶴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盧某等12名市直機關單位幹部,接受某房地產開發商的宴請,並各收受該房地產開發商贈送的1萬元紅包。
——“蛀蟲型”。上海市紀委通報,2010年7月至2013年12月間,在長達三年多的時間內,浦東新區金融服務局以“會務費”等名義虛列支出,實際將公款用於購買購物卡和接待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
——“借機斂財型”。天津市紀委通報,其下屬郊縣幹部楊某借女兒結婚之機,收受同事、朋友禮金8.9萬元。被紀檢部門勒令一一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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