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28日電/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點之一是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草案擬對集資詐騙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如審議通過,中國死刑罪名將由現在的55個減至46個。
《第一財經日報》報道,在擬調整的眾多罪名中,集資詐騙罪是公眾相對熟悉的概念。最近幾年,有不少集資詐騙的大案要案被廣泛報道,引發了輿論的關注。比如,2012年的“兩會”上,有記者就浙江吳英案提問時任總理溫家寶。
“80後”女富豪吳英當時涉嫌的罪名就是集資詐騙罪,她在二審時被判處死刑,但在最高法院複核後裁定發回重審,浙江高院重新審理後對吳英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該案當時引發了輿論的廣泛爭議,就是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罰是否需要確定為死刑。
如果此番刑法修正案通過,再有類似吳英的案例,無論金額多麼龐大、性質多麼惡劣,單個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罰只能是無期徒刑。近幾十年來,國際上減少或廢除死刑是大勢所趨,中國逐漸壓縮死刑罪名也是與時俱進。
就集資詐騙罪而言,最高刑罰從死刑降為無期徒刑,既有全球減免死刑的大背景考慮,也反映了國家對民間金融行為的評價調整,釋放了不少善意。在司法領域,集資詐騙罪被歸類為涉眾型經濟犯罪,它的特點是涉及不特定群體、被害者人數眾多,往往這樣的案件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導致群體性事件。
此前,司法機關對於這類犯罪行為通常採取較嚴的刑罰,但這容易產生兩個不易消化的後果:一是從嚴懲處可能會妨礙受害群體的索賠效果,由於求償往往需要被告人及其家屬的配合,若執行死刑,被告人及其家屬籌措資金償還的積極性會降低;二是嚴懲可能會抑制民間正常借貸活動,進而壓縮中小微企業的融資空間,對經濟發展產生負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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