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國領土主權的“對外”方面來講,絕大多數國家和聯合國都承認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行使中國的領土主權。台灣當局的存在以及台灣與大陸之間的政治分歧並沒有影響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國際上有效行使中國的領土主權。即便是與台灣保持“邦交”關係的22個小國,也只是認為台灣當局是中國主權的代表而不是認為台灣自己擁有獨立的主權。除了這22個國家外,世界上任何國家和政府間國際組織如果要同台灣建立官方聯繫,都必須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認可,包括同台灣簽定航約均要事先徵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同意。故兩岸的統一不是主權和領土的再造,而只是政治分歧的化解。儘管台灣當局一再聲稱它擁有“主權”,民進黨也有人聲稱台灣已經“獨立”,但是包括那22個台灣的“邦交國”在內的國際社會以及聯合國並不承認。事實上,台灣當局在國際上也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它與國際社會打交道時並沒有“最後決定權”。由於兩岸尚未統一,大陸和台灣目前在對外事務中體現國家主權的“最後決定權”由大陸政府獨享,台灣當局沒有與大陸當局共享對外事務的“最後決定權”。這從台灣地區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亞洲開發銀行等某些國際組織時,必須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首肯等一系列事實中,不難看到。
就中國領土主權的“對內”方面來講,目前大陸和台灣事實上共享著中國的領土主權。主權對內作為內部事務的“最後決定權”,是可以共享的。如美國,聯邦和各州共享主權:許多州的事務,“最後決定權”在州政府而不是聯邦政府。同樣,目前中國主權在對內方面,也是由兩岸政府(最終是兩岸人民)共享的。台灣地區的內部事務,大陸方面並不干涉,也不打算干涉。多年來,大陸方面一直尊重台灣當局對台灣地區內部事務的“最後決定權”,承認其法院判決的效力。從“主權在民”的理念出發,大陸方面尊重和承認各地方人民在本地方當家做主的權利,當然也尊重和承認台灣地區人民在本地區當家做主的權利。兩岸當局和兩岸人民對內目前共享著中國的領土主權,這一事實完全可以在政策和法律上予以確認。
兩岸關係中台灣當局對台灣地區的管轄權(治權)問題,也是清楚的。即台灣當局擁有並有效行使著對台灣地區的管轄權。對此,大陸方面應當予以承認。這並不會造成“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此處法律意義上的管轄權,涵蓋一切有關制定與適用法律的活動,並且不僅涉及政府的司法部門,也涉及立法與行政部門。它包含管轄權的三個要素:制定法律的管轄權、裁判的管轄權與執行的管轄權。台灣當局對台灣地區的管轄權是歷史形成的。自1911年中華民國建立到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就一直有效地行使著中國的主權,是得到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並參與了聯合國的創立,其管轄領域及於包括台灣地區在內的全部中國領土。1949年遷至台灣地區後,它在大陸地區喪失了政治合法性和法律管轄權的同時,在其實際控制的台灣地區卻依然延續行使著它原有的管轄權。1996年後,中華民國政府由台灣地區人民選舉產生並繼續對台灣地區實行著有效管轄。目前它雖仍然稱之為“中華民國政府”,實際上僅僅是中國領域內局部地區(割據地區)的民選政府。1949年以後的台灣,實際上處於一種“割據”狀態。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實際上是中國內部的割據政權,事實上是“中國台灣地區民主自治政府”。一國之內存在著割據政權,割據政權對其轄區行使著有效管轄權,並不會影響整個國家在國際上的地位。1949年之前,中共武裝割據的紅色根據地政權的存在,也沒有影響當時中國在國際上的領土主權完整。
兩岸和平發展中的主權
全面共享與管轄權(治權)統一
中國的領土主權屬於兩岸全體中國人,全體中國人民共享中國的領土主權,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如前所述,由於兩岸目前存在著政治分歧,兩岸人民在對內方面雖然能夠共享國家主權,但在對外方面,卻尚未實現國家主權的共享。在對外方面,兩岸人民及兩岸當局如何實現對國家主權的共享,實際上就是兩岸採取何種方式實現整合和統一的問題。兩岸的統一,當然不是大陸取消和縮減台灣人民對國家主權的共享。相反,兩岸的統一,建立在充分尊重和保障台灣人民當家做主的權利基礎之上,建立在擴大台灣人民全面充分共享國家主權的基礎之上。兩岸的統一,將使台灣當局和台灣人民在對外方面也共享偉大祖國的領土主權。而這一目標的實現可以分兩步:
第一步,通過兩岸的政治談判,逐步化解和消除兩岸的政治對立,分階段簽訂系列兩岸和平協議(即《中國憲法協議》),使兩岸和平發展步入法治化的軌道。
第二步,在實施兩岸系列和平協議的基礎上,建立起兩岸公權力的協商機制,協商處理兩岸對外方面的各項事務,對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問題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這樣,兩岸人民就可以全面共享中國主權,從而使兩岸走向統一。
兩岸的統一,當然也不是大陸取消和取代台灣當局對台灣地區的管轄權(治權)。大陸方面沒必要也不需要追求對台灣地區各項事務的管轄權。台灣當局依然享有對台灣地區充分的管轄權,保持對地區性事務的“最後決定權”。兩岸當局在管轄權方面的統一,體現在兩岸當局的管轄權均以系列兩岸和平協議為憲制法律基礎,兩岸公權力機關行使的所有管轄權,都必須以系列兩岸和平協議為根本准則和根本依據。這就是兩岸管轄權(治權)實現統一的形式。兩岸當局現有的管轄權不存在任何減損。統一並不意味著一方管轄權對另一方管轄權的取代,更不是意味著大陸的管轄權到達台灣地區。統一僅僅是指建立起雙方管轄權的共同憲制法律基礎、行使規範和協商機制。簡言之,在兩岸和平發展的背景下,由商簽系列兩岸和平協議,走向兩岸公權力機關建立制度化的協商機制,就是兩岸和平統一的實現。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4年11月號,總第20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