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兌現主張還有效嗎?
記者查閱到,1957年,財政部作出關於對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人民政府和人民軍隊向群眾籌借、籌募的款項如何歸還問題的通知(57)財預字第149號。1980年,財政部修正此通知,規定:處理此類問題時,直接由各省、市、自治區核實處理,有關公債收兌問題,請按財政部、人民銀行總行(63)財預字第104號等有關的規定辦理。
針對張志良的兌換要求,今日,新京報記者採訪了北京中潤律師事務所許榮律師。她表示,借條中未約定履行期限時,民法通則中規定借條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從法律角度看,此借條是1946年所立,而民法通施行於1987年,故該借條主張有效期為2007年,超過20年之後,特殊情況可參照民法通則137條,法院應延長其訴訟時效期間。
記者了解到,張志良自2005年起至今曾不間斷地向光山縣政府主張兌換借條。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