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發現,張景華利用困難群眾存折冒領低保金的手法分為三步:第一步,將賬做平。制訂一份名單和對應的數額,讓民政所王某、王某某、崔某某等工作人員將規定數額打進指定賬戶;第二步,代領取現。有時是張景華自己,有時是派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取現之後現金和存折一並交還給他;最後一步,偽造領款憑證。他讓民政所工作人員或其妻子“用十只手指輪流按手印”,冒領款項。
新安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張景華用這一手法曾先後三次貪污:2009年上半年,他將2008年危房改造資金404863元占為己有,未發放到對象手中;2010年6月,將財政下撥的47萬多元危房改造資金轉入其掌握的群眾的存折上,隨後將其中的4.16萬元取走,並占為己有;2010年下半年,侵占農村困難群體“三項增補資金”,包括農村低保增補資金15.1萬元、農村低保價格補貼7.5萬元、農村五保供養補助資金9.3萬元。
辦案檢察人員發現,有關資金到了五頭鎮,如何流轉、分配、發放,均由張景華一手掌控。作為一名鄉鎮股級幹部,張景華除了擔任五頭鎮原民政所所長一職外,還同時兼著民政所會計、出納的職務。
2009年五頭鎮47.17萬元危房改造補助金下撥後,張景華本應將這筆資金直接入賬,但他採用收入不記賬的方式,將該款從財政所要回,轉入自己事先開設並掌握的村民楊某的郵政儲蓄銀行賬戶中,繼而再將這筆錢撥到他所控制的168名群眾的存折賬戶上。另一次,在貪污2008年危房改造資金的過程中,他則是用做假賬的方式,將部分2009年危房改造戶的領款收據入賬充抵2008年危房改造支出。
近日,新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景華超越職權擅改93.13萬元民政專項資金用途,犯濫用職權罪;利用職權便利侵吞公款52.61萬元,犯貪污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8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