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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RNTT.com   2014-12-27 00:46:54


 
  發表於1981年9月的“葉九條”則提倡“兩黨對等談判…建議雙方共同為通郵、通商、通航…(等等)達成有關協議”。雖然沒有“台灣地方”的說法,但兩岸主體是“黨對黨”。只是從大陸方面來看,兩岸當局“自我”間關係(此處並非說“兩國關係”)唯有訴諸國共史,才能“對等”共議國家統一。

  冷戰結束後的1992年,中共“十四大”政治報告揚棄了“黨對黨”的“互為主觀”,主張“在一個中國前提下,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進行談判。1995年“江八點”也沒有了“黨對黨”,而提“‘我們’贊成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商談且簽訂保護台商投資權益的民間性協議”與“‘雙方’就正式結束敵對狀態,逐步實現和平統一”進行談判。文中的台方回到了“告台灣同胞書”的“台灣當局”。

  象徵胡錦濤全面掌握對台工作的2005年“胡四點”繼續“台灣當局”的用法,稱“只要台灣當局承認‘九二共識’,兩岸對話和談判即可恢復,而且什麼問題都可以談。不僅可以談我們已經提出的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和建立軍事互信、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身份相適應的活動空間、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的框架’等議題,也可以談在實現和平統一過程中需要解決的所有問題。”這篇2005年“胡四點”最重要處,在於提到“兩岸一中”“不僅是我們的立場,也見之於‘台灣現有的規定和文件’。”筆者認為,此言雖仍用“台灣當局”陳述兩岸的“互為主觀”關係,但等於間接、局部肯定了1947年憲法的正當性,才可能希望以此約束當時台北的執政黨,不可用公投等手段,以“修憲”之名行“制憲”之實,變更國土或修改中華民國國號,破壞大陸設想的“互為主觀”。

  也因此,2008年台灣再次政黨輪替後,中共前總書記胡錦濤在“胡六點”中將兩岸法理狀態正式定位為“主權未分裂、國家未統一”。“兩岸可以就在國家尚未統一的特殊情況下的政治關係展開務實探討…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

  二、換位看台灣對大陸“主體性”的變遷

  冷戰早期台北大陸政策是“軍事反攻”,對岸身份自是“匪偽政權”。冷戰後期則主張“三民主義統一中國”,雙方是“復興基地”vs.“中共政權”。即便是後來解嚴與終止動員戡亂體制,台北法理上堅持一中即是中華民國、主權依憲屬我,沒有改變。不過1991年2月憲外機關“國統會”通過的“國家統一綱領”提及大陸時說“不否定對方為政治實體”、“海峽兩岸”應在對等前提下“重建一個統一的中國”,並用“大陸地區”稱呼對岸,已有拋棄“敵視中共政權”的超脫趨勢,於是立法院於次年7月16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在1947年憲法架構下,進入了漫長的“一國兩區”時代。但台北不承認1949年建立的對岸政權的合法性這點,並未改變。

  1994年台灣發表的“台海兩岸關係說明書”則進一步認為“中國”是文化、血緣、歷史、地理實體,呼應了李前總統接受日本作家司馬遼太郎採訪時的構想,淡化了憲法一中。1997年2月新聞局發表“透視一個中國”以駁斥大陸版“一中”,稱“台北與北京均未統治過對方”,“只能代表各自有效統治的一部份”,“一中”應是“一個分治的中國”(one divided China),就像韓國與以前的德國。這一論述固然持續強調中華民國主權獨立,但“分治”是否代表主權二分,從兩德兩韓的比喻來看已很明顯。沿著這一邏輯,“分治”的“兩區”各自的憲政秩序都具有正當性,是當時李登輝政府對兩岸的“互為主觀”。兩岸的“自我”是一個主權由兩個治權共享,或是兩個完整主權各自行使,參考兩德與兩韓案例。

  雖然次(1998)年7月22日李前總統仍在國統會確認兩個“自我”要實現“中國要統一”,但1999年他接受德國之聲訪問認定,1991年修憲以來兩岸就是“特殊國與國關係”,則正式為當時台北政府主張兩岸兩區主權二分定調。這也與在野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所倡議的“台灣,固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台灣是一主權獨立國家”,“與中國應透過全方位對話,尋求深切互相瞭解與經貿互惠合作,建立和平架構”趨同。台灣朝野差別僅限於憲法的國號文字,但要以“台灣主權”與另一主權者“中國”來談判和平架構,成為以後八年定位兩岸主體的主流認識。

  例如陳水扁前總統2003年元旦談話倡議“兩岸有必要將‘建立和平穩定的互動架構’作為現階段共同努力的重大目標,年底提倡以公投「簽訂和平穩定互動架構協議”;2004年連任成功演講再度建議兩岸“協商建立一個動態的和平穩定互動架構”;表面上看,與胡錦濤“五一七聲明”似有呼應之勢。但陳水扁系列倡議無法促成北京善意,原因在於承自“特殊國與國”和“兩國論”的主體間關係設定。例如回應胡錦濤2007年“十七大”對“連胡會”以來國共呼籲的“和平協議”時,陳水扁便要求北京放棄一中原則與“反分裂法”,即要北京放棄大陸當時的“互為主觀”。由於主體間關係的認定差異過大,與1990年代初期相比,“和平穩定互動架構協議”只是台北向其他大國證明愛好和平的表態,並不構成與北京進行“增信釋疑”的第二層互為主觀。這一狀態到2008年馬英九當選總統,政府重新回到憲法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法理後,兩岸主體性之爭才趨緩和。

  結語:主體和解—1947年憲法與1954年憲法的互為主觀

  從前述兩岸主體間關係發展歷史的分析可知,北京對兩岸可能的和平發展關係創造了一套內外有別的雙軌論述。對國際社會,大陸仍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無論台灣的“自我”是“地方”、“國民黨”或“當局”。而對台則從中央對地方、黨對黨的主體設定,調整成大陸主體對“台灣當局”的對等協議方。這種雙軌制與冷戰時期相較,歷史上是動態進展與進步的。不過其隱含1949年中國主權“完全繼承”的論點,無法合理化台北迄今繼續行使(或許現實上是部分地)主權、而北京當局從未管轄馬關條約割讓出去的台灣、中共政權“最高權力機關”數十年從無實際從台灣選出之合法代表“共同”行使中國主權的歷史。易言之,若中共當局認為1947年憲法對台灣的“自我”沒有正當性,則在台北繼續有效統治台澎金馬與東沙、南沙的,自然是“中國之外”的另一個“自我”。何況中共1949年政協共同綱領與1954年憲法之政治秩序,從未管轄過台澎金馬與東沙、南沙。

  但是,兩岸“增信釋疑”並不因為上述仍然存在的“互為主觀”中的僵局而變成“不可能的任務”。若大陸依據“胡四點”,合情合理地認識與論述“台灣現有的規定和文件”的拘束力與它對雙方第二層互為主觀的價值,筆者認為完全可以作為未來雙方商談解除敵對狀態、共同參與國際社會以及達成一種共享和平的協議的基礎。

  考察台灣近二十年來本土化民主化經歷的身份追尋,民意中有重新界定主體身份與兩岸關係的要求,因而使兩岸主體間關係在兩個主權或一個主權間移動,實是特殊歷史經驗使然。但即便如此,台灣多數民眾,乃至其它區域強權,都希望兩岸的和平關係能脫離現狀下的權宜,得到更制度化的管理,不使各方因重新界定核心利益,而陷入不必要的衝突,且將列強捲入錯誤的戰場,這應該是共識。筆者認為,此一共識的最大公約數,也是最有彈性足以滿足各方戰略目標的,即是兩岸1947年憲法與1954年憲法關係的第二層次“互為主觀”,並依此達成西方國際關係史前所未見的創新性的和解。

  值此“歷史轉折”與“建設小康”的新關鍵時期,兩岸各界對兩個文件所代表的、共構的主體關係的“互為主觀性”探討,實在應當進一步“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如果和平共融是兩岸所期盼之共同利益和目標,台北當繼續堅持保衛現行憲法秩序,“公投”不是國際關係主流,也不是未來和平協議的真正難題。但只“寄希望於台灣人民”,離開“台灣現有的規定和文件”與它和1954年文件自始存在的“互為主觀”,剩下的只能是“地位未定論”與“利己的自我中心主義”主體建構。如此一來,不唯“增信釋疑”成為不可能,“和平”與“復興”恐遙遠難及。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4年12月號,總第2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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