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12日電/近來,一場用政府權力的“減法”換市場和社會的“加法”改革運動在各地興起。一時間,這一做法被各級政府叫好並效仿,紛紛在網上曬出了“瘦身”後的“權力清單”,以此證明改革取得“砍”了多少部門、“減”了多少項行政權力的實實在在的成績。
在現實中,政府權力似乎確實減少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並規範了政府權力,釋放了部分市場和社會的活力。但是,在政府的叫好聲中,市場和社會卻一如既往地保持謹慎,並對政府不斷提出進一步簡政放權的訴求。這一現象值得我們思考。由此,禁不住問一聲:為什麼要對政府權力做“減法”?這些被“減”的權力到哪裡去了?
對政府權力做“減法”的動因,是在這樣的假設基礎上的:政府權力太多且雜,影響了政府治理績效,也束縛了市場和社會的發育和成長。因此,對政府權力進行“減負”,是提高政府治理績效,激活市場和社會活力的手段。
分析卻發現,並不是政府權力真的太“多”,而是應該政府管的沒有管好或者管到位,不應該管的卻管得太多且涉及的部門太多,形成了機構臃腫、人浮於事,互相扯皮的現象。用時下流行的話,就是“法定職責必須為”卻不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而為,以至於在政府運行中出現了權力設租尋租空間,形成消極腐敗現象,從而影響了政府治理績效、市場和社會活力。
事實上,形成我國政府權力太多且雜的原因,是政府創設市場和社會。當被政府創設的市場和社會無力解決自身問題時,只能依靠政府,於是政府權力不斷積累叠加,加上缺乏必要的規範,從而形成了政府權力龐大且龐雜的現象。
今天,對政府權力做“減法”的有效性,只能是建立在市場和社會基於自身的需要而提出相應的權力訴求之上。否則,市場和社會不需要或者還沒有能力接收政府“減負”權力,政府“減”下來的權力只能在內部通過“排列組合”加以消化。
基於這樣的邏輯,政府改革就不是簡單對政府權力做“減法”,而應該在黨的領導下,通過頂層設計,釐清政府權力。根據人民、社會和市場的需求和訴求,規劃好政府權力,最後對這些權力進行規限,從而保證政府權力在行使時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這也許是一種“加法”,但這樣能建構法治政府,增加政府治理績效,實現依法治國,激活市場和社會活力,進而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來源:錢江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