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17日電/香港《大公報》17日發表題為“香港可借鑒英警處理占領手法”的文章,作者:李俊。全文如下:
“佔中”結束,警方順利清場,香港重回久違了的安寧。雖然如此,仍有許多地方值得各界好好總結與反思。當中尤為重要一點在於,警方在處置大規模違法行為的權力與手段是否足夠與恰當?反對派政客常常攻擊警方“濫用警力”,在他們口中,似乎在這方面還存在一個“國際標準”。如果真有警方手法的“國際標準”的話,事實上香港警隊無疑是過於“容忍”了。莫說美國警察,僅以英國為例,《警隊改革與社會責任法案2011》賦予了英國警方近乎“極權政府”的權力,連一張地席、一個帳篷都不允許置放,其對待示威者的武力更非香港警方所能企及。這個角度而言,香港警方無論是法定權力、可採用的手段等,都可考慮借鑒英國警方,尤其是政客已揚言“佔中暴力”,必須未雨綢繆。
包括王卓祺等在內的學者,在評論香港“佔中”問題時,都曾引述到英國警方的處理手法,並將兩地作一比較。當然,英國是英國,香港是香港,兩者存在巨大差異,不能作簡單比對。而在警隊權力及其使用問題上,也不能籠統地作一個總結性結論。但是,從“佔中”79天來所暴露出問題來看,香港警隊面臨巨大的壓力,也處於一個“磨心”位置,當中關鍵一點在於,法律儘管有所授權,但卻未作更加清晰的授權;警方縱使有權力,卻被重重限制,無法直接清晰地行使權力,特別是在面臨大規模的違法行為之上。因此,在這方面,學習英國的一些處理方法,顯然有其必要。
第一,可考慮在法律上給予進一步的授權。以嚴苛著稱的英國《警隊改革與社會責任法案2011》在該國議會順利獲得通過,出乎許多人意料。在這英國法例之下、某些地區包括中央公園毗連的小路、也被劃為“受管制區域”。“受管制區域”之內嚴禁進行許多活動例如使用揚聲器製造噪音。法例亦禁止搭建帳篷或任何專為“用作於某地方長期或短期逗留或睡眠”的設施。還特意訂明、即使是法例生效前搭建的帳篷也不可幸免。
香港著名資深大律師清洪早前在一篇文章提及,該法例賦予警方更大權力,在預計將有刑事罪行發生之時,可沒收物品及強迫民眾脫去如口罩等掩飾工具。法例更授權法庭在定罪之後、頒布任何防止示威人士於“受管制區域”內進行任何違規活動的合適命令。清洪為此還翻查過有關於“佔中”示威者的香港法例,未有發現任何如英國般嚴厲的條文。
為什麼英國如此“民主”的地方能通過這樣的條例,而香港卻不能?當局是否可以考慮修改《公安條例》賦予警方更大更清晰的權力?當然,當中涉及複雜問題,需要認真研究。
第二,應對警方提供更大資源,以應對“暴動”的出現。“佔中”縱使失敗,但其發起人戴某聲言香港不排除發生“暴動”。這固然可被視作是“危脅”之言,但一場“佔中”已令警方疲於奔命,更何況是更嚴重的暴動事件?從香港被撕裂的社會氣氛、從政府的責任角度上看,必須對此給予足夠的重視及警戒,更應未雨綢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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