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25日電/江西新余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周建華受賄上訴一案,經江西省高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於24日上午在宜春市公開宣判:以受賄罪改判周建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周建華犯罪所得贓款贓物,上繳國庫。
據華商報報道,江西省高院經審理查明,周建華利用職務之便,在幹部提拔、工作調動、工程承攬、酒店建設、礦山糾紛、訴訟案件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006.3114萬元、美元1.2萬元、港幣15萬元、金條3根以及價值人民幣23.58萬元的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江西省高院綜合考慮周建華犯罪的具體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周建華去年一審以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犯罪所得贓款贓物,上繳國庫。不服一審判決的周建華提出上訴。2014年5月,在二審法庭上,自認為因舉報蘇榮(6月14日,中紀委網站發布消息,全國政協副主席蘇榮被調查)被打擊報復的周建華高唱《國際歌》,還大喊道:“法院不是蘇榮的私家刑庭。”
案件特點
90%受賄財物收於“二線職務”期間
據辦案人員透露,在已查實的受賄財物中,90%是在周建華自嘲為“二線職務”的新余市人大常委會主任任上收受的。周建華善於將手中的權力或影響力“運用”到極致,其斂財手段主要有:
一是“以茶會友”斂財。周建華因嗜好喝茶,被人稱作“茶主任”,被組織調查後,辦案人員在他辦公室清點出393塊普洱茶茶餅,這些茶餅中,貴的幾萬元,便宜的也價值近千元。“以茶會友”成為周建華編織關係網乃至權錢交易的重要方式。
二是以“任免權”斂財。為了索賄受賄,周建華對一些他認為不送禮、不“聽話”、不與之套近乎但又需經人大任免的領導幹部,在任免環節上使“絆子”。對人大任命的幹部,周建華則要求其提供“回報”。
三是以“拉贊助”斂財。為滿足自己“享受”生活的花銷,周建華利用新余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的職權,巧立名目向新余市50多個單位要來贊助款360多萬元,其中132.3萬元被存入可由周建華隨意使用並有專人保管的“小金庫”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