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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薄熙來、徐才厚 |
中評社香港1月13日電/劉鐵男受賄3558萬元被判無期, 聞清良受賄2000餘萬元被判死緩,陳同海受賄1.9億元被判死緩…… 周永康、徐才厚會被怎麼判?
在2014年的最後一個月,3位備受媒體關注的貪腐官員等來了他們的判決。
12月9日,被媒體稱為“廣州最大貪官”的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經理張新華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法院認定其貪污2.84億餘元;受賄金額高達6130萬元人民幣、4259萬港幣。
12月10日,河北廊坊中院對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劉鐵男無期徒刑。法院認定其受賄金額為3558萬餘元。
12月24日,備受關注的新餘市人大原主任周建華受賄案二審宣判,一審被判死緩的周建華被改判為無期徒刑。二審法院認定其受賄人民幣1006.3114萬元、美元1.2萬元、港幣15萬元、金條3根(每根重50克)以及價值人民幣23.58萬元的財物。認定的受賄數額比一審時少了17萬元。
不同的判決結果,引發的不僅僅是公眾的關注。
2014年12月25日,因受賄2000餘萬元一審被判死緩的昆明鐵路局原局長聞清良案二審開庭。聞清良在庭上問道:“受賄3000多萬元的才判無期,為什麼判我死刑?”
那麼問題來了——官員貪多少該判死刑?法官量刑的尺度如何把握?在貪腐金額之外,是什麼在影響量刑?
貪腐金額是量刑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在給出答案之前,先來普及一下我國的死刑制度以及有關貪腐罪行的刑罰規定。
死刑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緩制度是中國的獨創,兩年內若無新的犯罪,則自動轉為無期徒刑。
《刑法》第383條規定,貪污、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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