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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引入《國家安全法》建議應先作深入研究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1-23 17:23:06


 
  引入全國性法律有嚴謹程序

  應當指出,將全國性法律引進香港特區是一件嚴肅的事,分緊急情況和一般情況兩種。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則“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換句話說,在緊急情況下,中央政府可以隨時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區實施,不分其類別和程序。例如,香港大學學生會刊物《學苑》曾鼓吹暴力“佔中”、部署如何癱瘓中環三條要道、與警方進行巷戰等。對不知天高地厚的大學生而言,可能他們以為只是言論自由,玩玩而已,是文字遊戲,但對國家而言,這是需要面對的恐怖襲擊,需要考慮是否有外國恐怖分子介入其中,啟動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保護“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特區安全,就是一個選項。

  然而,一般情況下,全國性法律列入附件三有既定的法律類別和程序要求。在程序要求方面,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要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才能落實。在類別要求方面,同一款條文還明確,“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這意味著,如國家安全法一類的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該法必須屬於以下類別:一是涉及國防事務,二是涉及外交事務,三是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四是涉及中央和特區關係的事務。該法到底屬於何種事務,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法律解釋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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