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涉農村基層組織管理的法律法規繼續完善。”中山、江門部分檢察官說,目前村級組織承擔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已超過120項,但“村官”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只有在法定的七種情形下才視為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這導致對不少村幹部的違法查處工作難以到位。
中山市一位檢察官說:“如果都由檢察機關查處,可能發生違反管轄規定辦案問題;如果不查辦,則會對司法機關的形象和‘三農’工作造成負面影響。”
打擊涉農職務犯罪,還需要地方黨委政府和“三農”相關職能部門加強聯動合作力度。廣東不少檢察官建議,各地黨委政府將打擊涉農職務犯罪工作納入到地方農村改革和新農村建設的總體部署,發改、財政、農業、林業、水利、國土、環保、民政、社保、扶貧等涉“三農”部門與檢察機關加強協作配合,在“三農”政策特別是惠農支農補貼方面互通信息,建立案件線索移送、辦案協作和共同預防等工作機制。
“與案值數以億元計的某些腐敗大案相比,多數涉農職務犯罪很難吸引社會輿論關注、主動發現案件線索仍較困難。”一些檢察官告訴本刊記者,他們期盼接下來能加大宣傳工作力度,發揮電視台、電台、網絡、報刊、微博、微信、手機客戶端等各類媒體作用,宣傳涉農反貪反瀆的政策法律、典型案例和打擊成果,為懲防涉農職務犯罪營造良好輿論氛圍,提高民眾對查辦和預防涉農職務犯罪的關注度和參與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