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28日電/2009年7月15日,湖南婁底警方以“涉嫌搶劫”將當地居民歐陽佳刑拘,此後婁底市婁星區法院先後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8年。歐陽佳持續申訴,2014年7月14日,婁底市中級法院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為由宣告歐陽佳無罪,當庭釋放。昨日,歐陽佳收到《國家賠償決定書》,獲賠46萬多元。
《南方都市報》報道,湖南婁底中院審理查明,2009年7月3日凌晨1時許,被害人肖勇、吳玉丹在婁底市婁星區金穀市場附近被5名持刀少年挾持上一輛出租車,帶至偏僻處後被搶走現金6500元、諾基亞手機一部及一條黃金項鏈。2009年7月13日警方將歐陽佳帶走盤問和訊問,隨後將其刑拘。2009年12月,婁星區法院認定歐陽佳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歐陽佳不服,提起上訴。2010年6月,婁底中院將此案發回重審,婁星區法院改判歐陽佳有期徒刑8年。歐陽佳仍不服,持續申訴。2014年7月14日,婁底中院宣告歐陽佳無罪,當庭釋放。
2014年8月4日,歐陽佳向婁星區法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婁星區法院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答覆,2014年10月30日,歐陽佳又向婁底中院提出申請。歐陽佳申請國家賠償165萬餘元,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36.6萬”、“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萬”、“律師費及因申訴產生的其他費用26萬”、“五年養老、醫療保險等3萬”。其代理律師襲祥棟曾介紹,“之所以精神損害那塊要價比較高,就是考慮到歐陽佳的年齡,那本該是這個孩子人生最精彩的日子,也是金錢買不回來的。”
婁底中院指出,歐陽佳依法享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而婁星區法院應是此案的賠償義務機關。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歐陽佳案即按照2013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200.69元計算,其被限制人身自由1827天,故依法賠償366660.63元。另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婁星區法院應向歐陽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且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此外,針對歐陽佳提出的律師費、交通費、誤工費等項目,婁底中院認為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對於這一結果,歐陽佳昨日告訴南都記者:“沒有滿意或不滿意的情緒,現在只想趕緊拿到錢把欠債還清,然後重新規劃自己的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