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三十六條擬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或者職務影響力干預有關人事安排、干預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等等。第三十七條擬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不得以獨資、合資、合股、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不得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曾擔任領導幹部的國家工作人員離職或退休三年內,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離職或退休後兩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和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至於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第三十八條擬規定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經辦商業、企業、中介服務等活動,擔任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杜絕權力尋租
《條例》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編制權責清單。根據早前省委省政府對權責清單的解釋,這一條款意味著橫向界定不同部門的權責,改變“有權則爭、有責則推”的現象,老百姓查閱清單即可知道一件事由哪個部門管理,哪一級政府管什麼事項也將在權責清單中體現。
除此之外,針對存在濫用權力現象的行政執法,《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在行政執法中,細化、量化行政執法裁量基準,公開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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