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尋租高發、易發的工程項目領域,《條例》擬規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管理職責、執行職責和監督職責相分離的公共資源集中交易平台,推動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等公共資源進場交易。這一平台將向社會公開交易信息,實行進場統一受理,交易統一組織,評審統一管理,過程統一監督,信息統一發布。
另外,《條例》還提出“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以居民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單位或者個人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有行賄、欺詐、出具虛假報告等違法行為並被查處的,應當將該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依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內參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有關經濟社會活動,或者獲得有關榮譽稱號。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要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支持輿論監督工作,體現在“為新聞媒體採訪報道提供方便,不得封鎖消息、隱瞞事實、干涉輿論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