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後,中國駐韓國大使館的工作人員陪同宋先生前往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並充當宋先生的翻譯。宋先生表示,在中韓雙方交涉的時候,韓國方面的高層主管直接對著宋先生等人說“你們去告我們啊,還可以去世貿組織告我們”。宋先生一再表示,當時在場的大使館工作人員都聽到了這些話,這讓宋先生等一行人非常震驚。但是,宋先生手中並沒有韓方當時的錄音。
在此次事件中,韓國方面的代理公司與山東蒜農進行溝通,蒜農一直在代理公司的監督和檢驗下進行大蒜備貨、發貨。但事件發生後,就目前處理結果來看,全部責任和後果由蒜農承擔。交通費、港口滯留的費用等均由蒜農提前預付且有去無回,這一點令蒜農無法理解。對此,宋先生質疑韓國大蒜行情有變,導致韓國方面無誠意購買此批山東大蒜,宋先生表示這是自己在韓國交涉期間由知情人士透露的。
昨日,北青報記者致電中國駐韓國大使館,大使館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件事在蒜農求助駐韓大使館之後,大使館一直在與韓國的農林部門和外交部門進行交涉。工作人員還表示,中國農民需要保護,大使館方面會和蒜農一起努力,幫助蒜農進行維權,解決好這件事情也有助於防止以後再出現類似的貿易糾紛。
專家:遇質量問題優先折價而不是退貨
針對此事,記者致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李時民仲裁員。他表示,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如果不是貨物根本無法使用,一般出現質量問題,處理方式應該是折價而不是退貨。同時,他還建議,在初步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先考慮根據合同約定申請進行國際貿易仲裁,避免直接上法院激化矛盾。
李時民表示,針對此事首先要弄清三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此次事件是正常的合同糾紛還是商業欺詐,要明確爭議的性質。其次,要明確韓國方面質量檢測的流程是否符合正規程序,有無程序上或認定依據上的瑕疵。他建議可以由中國的質檢部門介入,由中國質檢部門評估韓國質檢流程,並認定此次貨物是否必須通過法定檢驗程序,還是只要符合合同約定的檢驗程序即可。第三,嚴格研究合同內容,明確買賣雙方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明確質量認定的依據,考量對大蒜的質量要求。對此,李時民建議蒜農應收好手中的合同、往來的函電等,這些均是此次事件中對蒜農有實際約束力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