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梳理近400個“村官”的違法違紀案件,記者發現,將群眾或集體財產貪為己有是最典型的現象。山東齊河縣宣章屯鎮後屯村原黨支部書記王文明採取收入不入賬的手段將集體工程款30840元占為己有;山東臨邑縣林子鎮馬章寨村原黨支部書記朱召清以同樣的方式,將林子鎮撥付的8190元白蛾防控經費占為己有。
“貸”。一些本應屬於村民的錢,被村幹部當成了“錢生錢”的本金。湖南湘潭市岳塘區荷塘鄉金湖村原黨支部書記沈利君、原村主任汪星華等人挪用荷塘鄉金湖村征拆資金600萬元供私營企業使用,從中獲取利息;挪用金湖村征拆資金110萬元,用於註冊金湖投資有限公司營利。
“充公”。部分村幹部將應發放到村民手中的錢款截留“充公”變成“公款”。湖南株洲縣磚橋鄉杉木橋村原支部書記陳國凡截留群眾糧補資金28865元、虛報冒領五保、低保、安居房等民政資金51857元作為村級收入。
“花”。與“充公”相類似的,是一些村幹部套取村集體資金或項目資金,用於村幹部的花銷。甘肅慶陽市環縣小南溝鄉陳掌村原黨支部書記劉世懷等人,採取虛報冒領的方式套取整村推進項目、坡改梯項目、社會救助等資金,用於村幹部摩托車加油等支出。
“吃”。本是困難群眾最需要的低保等救助資金,在一些地方變成了餐桌上的一盤盤菜。甘肅靜寧縣司橋鄉上馬村支部書記楊榮榮、村文書佟學義抽取他人名下低保資金7320元,用於村上招待費等開支。
然而,無論這些村官腐敗起來如何“妙計迭出”,均未能讓他們“走為上”,最終難逃黨紀國法嚴懲:他們或被判刑,或受到黨紀處分,機關算盡反誤了終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