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12日電/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指出,檢察機關要嚴肅查辦和積極預防國家重大科研基地設施建設、科研資源管理分配等重點領域的職務犯罪,依法慎重辦理科技活動和科技體制改革中出現的新類型案件,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界限,依法保護科研單位和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
中國網2月12日訊,嚴格依法慎重辦理科技活動中的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保護科技單位和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創新型國家建設服務,是檢察機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一項重要措施和途徑。一直以來,檢察機關高度重視正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慎重辦理科技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並結合辦案加強預防,積極發揮維護科技秩序、保護科技人員合法權益和推進科技事業發展等職能作用。
2011年7月,最高檢制定了《“十二五”時期檢察工作發展規劃綱要》,提出要圍繞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推進科技進步和創新等國家重大決策部署,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2012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預防工作會議要求,檢察機關要圍繞服務保障經濟發展推進職務犯罪偵查和預防工作,正確處理執法辦案與服務大局的關係,防止和克服就事論事、就案辦案、機械執法。2014年2月,最高檢制定了《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為全面深化改革服務的意見》,提出要服務創新型國家建設,依法查辦和積極預防在科技創新等領域發生的職務犯罪,促進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為保障嚴格依法慎重辦理科技領域職務犯罪案件,在具體辦案中,檢察機關堅持執行法律與執行政策相結合,依法妥善處理科技體制改革中出現的新類型案件,推進查辦和預防科技領域職務犯罪工作健康發展。堅持全面把握、區別對待、嚴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則,對涉案科研人員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互補、寬嚴有度。加強研究科技體制改革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慎重對待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探索中的失誤,嚴格區分科技創新體制機制轉軌時期的工作失誤與違法犯罪之間的界限,堅持以事實和證據為根據,做到依法懲治犯罪者、挽救失足者、支持改革者。認真考慮科技領域職務犯罪的特點,在辦案中慎重使用強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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