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26日電/昨日,反恐怖主義法草案二審稿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對比去年10月的一審稿,二審稿不再硬性規定交通運輸安檢制度。
1 定義
“恐怖主義”界定為相關“主張和行為”
一審稿對“恐怖主義”的定義是“企圖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引發社會恐慌、影響國家決策、製造民族仇恨、顛覆政權、分裂國家的思想、言論和行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介紹,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單位、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草案有關定義的規定尚不夠準確,建議進一步作出更清晰的界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恐怖主義的定義修改為“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的主張和行為”。
2 安檢
物品開封驗視不作硬性要求
根據一審稿,航空、鐵路、水上、公路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運輸、寄遞物品開封驗視制度;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對進入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車輛進行安全檢查;航空器、列車、船舶、城市軌道車輛、公共電汽車等重點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安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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