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對比得知:“不動產證”比房產證產權內容更詳細,因“房產證”對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價格採取了規避態度,這兩點是直接與公民利益相關,“不動產證”則對使用年限進行了明確規定“起和止日期”和房屋取得價格,讓交易透明化、明確化。“不動產登記是和《物權法》一體的,《物權法》明確了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至於怎麼續期還需要討論。”國土資源部一位官員表示。
隨著《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執行日期的到來,各地不動產登記局開始紛紛忙碌,但全面實行登記工作非簡單之事,其主要有兩大難點:
其一、全面實現不動產登記工作需直接逾越《城市房產管理法》、《森林法》、《漁業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規,因為《立法法》第63條規定:“有立法權的地方制定地方法規時,不得同《憲法》、行政法規相抵觸,無法逾越國家現行的有關各類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法規。”
其二、淘汰房產證需要居民提供“個人稅號”。具體淘汰流程:居民持有統一的簿册證————持有納稅人識別號————換發不動產權利登記證 ————全民不動產聯網。也就是通過此舉,將個人房產納入稅務征管部門的信息系統,之前未被信息化的房屋產權將被聯網信息化,同時一並進入稅收征管部門的系統,為房地產稅的徵收奠定技術、數據、產權等基礎(這一工作不包括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房產)。
雖困難重重,但不動產登記工作仍鼓浪前行,中央編辦、財政部、住建部、農業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林業局、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海洋局8 家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已成立,其中財政部較積極,正緊鑼密鼓地推行房地產稅立法,爭取2015年年底出台《房地產稅立法(草案)》,因不動產登記工作和房地產稅是一個串聯的改革制度,“我們正在調研不動產登記的技術系統,技術指標是我們房地產稅立法的參數之一。”財政部一位官員向經濟觀察網記者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