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交易中,以下這些活動同時被明令禁止,否則也要被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知名網店、知名應用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知名網店、知名應用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相混淆;
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標識;
惡意實施批量購買後批量退貨或者拒絕收貨等行為,損害他人利益;
虛構網絡交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為虛構交易行為而為其提供便利;
利用技術手段干擾搜索、排名結果;
發布虛假商品、服務信息;
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另外,暫行辦法還對網絡團購交易、有償搜索等進行了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