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軍艦如何命名?
1978年,海軍公布了《海軍艦艇命名條例》;1986年,海軍對該條例又作了補充和修改。具體命名規定如下:
巡洋艦以行政省(區)或詞組命名;驅逐艦、護衛艦以大、中城市命名;核潛艦以“長征”加序號命名;常規導彈潛艦以“遠征”加序號命名;常規魚雷潛艇以“長城”加序號命名;掃布雷艦以“州”命名;獵潛艇以“縣”命名;船塢登陸艦、坦克登陸艦均以“山”命名;步兵登陸艦以“河”命名;輔助船艇均以表明所在海區和性質的名稱再加序號的形式命名。
核潛艇、巡洋艦等大型戰鬥艦艇由總參謀部授予艦名;驅逐艦、護衛艦、常規潛艇等由海軍命名。新造或新接艦艇入列或更名時,由批准授名的領導機關正式授予艦名舷號,頒發《艦艇命名證書》,艦艇按照《艦艇條令》的規定舉行命名典禮;艦艇命名享受“終身制”,中途一般不予更名。艦艇退役時,其艦名舷號由授予機關注銷,不再授予後續艦艇。
為了避免艦艇出現重名或交叉的現象,人民海軍艦艇名的授予必須嚴格按區域劃分。即:北海艦隊轄區用華北、東北、西北等14省市區地名;東海艦隊轄區用華東7省市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名;南海艦隊轄區用華南及西南9省市區地名。
在人民海軍的艦艇方陣中,有兩艘特別的戰艦是用人名命名的,一艘叫“鄭和”艦,一艘叫“世昌”艦,它們都屬於大連艦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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