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需要一部對台綜合性立法
Q:《反分裂國家法》還需不需要與時俱進?
A:《反分裂國家法》頒布實施的十年,是兩岸關係發生重大變化的十年。因此,在回顧和紀念《反分裂國家法》頒布十周年之時,我們也應當結合兩岸關係發展的實踐,以黨和國家的重大涉台方針政策為指引,對國家在新時期、新階段的涉台法制工作做出展望。
第一,根據黨的十八大報告對兩岸關係的定位,結合《反分裂國家法》的相關規定,適時修改憲法序言中關於台灣問題的表述。《反分裂國家法》中對於台灣問題使用了“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表述。這一表述儘管與我國現行《憲法》的表述不盡一致,但卻合乎現階段黨和政府對兩岸關係定位的觀點,也合乎兩岸關係發展的現狀。為此,我建議將現行《憲法》第九自然段修改為“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二,根據兩岸關係發展的最新形勢,適時通過法律修改、法律解釋等方式促進《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反分裂國家法》誕生於兩岸關係尚處於低潮期的2005年,在此之後的2008年,台灣地區政治形勢發生了重大轉折,兩岸關係進入和平發展的新階段。隨著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不斷深入,在對台工作的實踐中出現了許多《反分裂國家法》制定時尚未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面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我們應當積極運用法治方式,通過法律修改、法律解釋等具體方法推動《反分裂國家法》的與時俱進。
第三,根據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發展形勢,適時推動制定一部合乎當前兩岸關係發展方向的綜合性立法,為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不斷深入,促進國家實現最終統一提供法治保障。
自《反分裂國家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雖已初步建立了一套對台工作立法體系,但這套立法體系還略顯單薄。我國現有的對台立法體系的立法重點集中於反對“台獨”分裂活動、規制台灣同胞在大陸地區入出境、投資、旅遊活動等個別領域,卻缺少對台灣居民在大陸地區個人權利保障、兩岸公權力機關事務性交往機制等存在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階段中的若干重大現實問題的規制。
因此,我建議,應當及時制定一部能夠切實解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過程中現實問題的綜合性立法,以達到完善我國對台立法體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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