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態三——心存僥幸企求網開一面。
還有一些落馬官員心存僥幸,在悔過書內容中避重就輕,企圖讓組織網開一面,給予寬大處理避免進入司法程序。一旦被起訴後,這類官員即便寫下悔過書,也容易找出各種理由來翻供。
南京江寧區水利局原局長徐亮因受賄問題接受紀委調查時,寫下悔過書“情真意切”地反思自己“走到今天這個地步,只怨自己,只恨自己”。在法庭審理時,卻全面翻供,極力否認受賄。經多次開庭和質證,徐亮受賄290多萬元,及其妻子與證人串通翻供情況被查明,徐亮被判刑13年。
一位基層紀檢幹部告訴記者,對於腐敗官員的調查和處理,是在掌握大量事實和縝密證據的基礎上依法進行的,不可能出現涉案者寫下詳細的悔過書,就簡單給予黨紀處分完事的情況。
作用
警示他人完善制度建設
一些受訪的司法業內人士和專家學者介紹,貪腐官員在接受調查或者入獄改造期間,紛紛選擇寫“悔過書”的重要動因,是由於在司法實踐中,“悔罪”可作為判決時從輕量刑和減刑表揚加分的考慮情節。
全國法院從2014年起實施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明確,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湖北省法院系統一位法官表示,官員若在雙規或者司法調查過程中寫“悔過書”,對所犯罪行進行承認和反省,對於最終減輕量刑會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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