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球治理委員會在1995年的定義,治理是指公、私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衝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並且採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從嚴格意義上而言,治理與統治的概念不同,統治強調的是政府對公共事務的管理,管理的主體必須是政府;而治理的主體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私人機構、社會組織。從管理方式上而言,統治往往採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對公共事務進行單一向度的管理;而治理則是一個上下互動的過程,強調政府與私人機構、社會組織進行合作、協商,多層互動,實現對公共事務的管理。
生態化治理是在治理概念上的發展,強調的是在一個生態系統中,各個參與者為了維持自身的利益和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發展,共同參與到治理過程中來。生態化治理包括主體多元、責任分散、機制合作三大部分。
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幾乎生態圈中所有的主體都分享了治理權力,參與到治理過程中來。從現有的治理情況看,消費者、網商、電子商務平台、第三方治理機構、服務商、相關的政府部門、科研機構以及媒體都成為治理主體,享有了治理權力。
治理責任的分散化:治理主體的多元造成了治理權力的分散化,相應的治理責任也分散化了,承擔治理的責任也相應地分散於平台、消費者、網商、第三方治理機構、政府等,這種責任的分散化可能導致治理責任邊界模糊。
治理機制的合作化: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和治理權力的分散化,決定了治理不是某個主體能獨立完成的任務,必須依賴於各治理主體形成一個密切合作的機制,也稱之為治理機制的合作化。此種合作機制的形成,一方面有賴於各主體共享共通的價值觀念;另一方面又取決於各主體通過合作關係實現各自的利益追求。
(消息來源:《中國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