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色通緝令效力如何?
紅色通緝令是由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的國際通報,其通緝對象是有關國家法律部門已發出逮捕令、要求成員國引渡的在逃犯。因通報左上角的國際刑警徽為紅色而得名,屬最高級別的緊急快速通緝令,其餘六種分別為藍色、綠色、黃色、黑色、橙色和紫色。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介紹,紅色通緝令是有關國家通過國際刑警組織針對被通緝人向國際刑警組織的各個成員國發出的臨時通緝令,以引渡為目的,請求臨時逮捕。
“如果相關國家發現被通緝人,而且經過評估認為對被通緝人具有引渡的可能性,它就會對被通緝人採取臨時羈押措施,臨時羈押的時間期限一般為40至60天,在這段期間,需要中國向採取強制措施的國家提出引渡請求,而且要提供相關的支持引渡請求的材料。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供,採取強制措施的國家就要解除對被通緝人的強制措施。”針對臨時羈押的時間期限,黃風指出,“不同國家法律不同,與我國訂立的引渡條約的相關規定也不一樣。”
據黃風介紹,紅色通緝令發布後,各個國際組織成員國會通過自己的網絡公布該通緝令,主要會在其執法部門、出入境部門對相應信息進行溝通。此次發布的百人中,有些人員曾經被發過紅色通緝令,而大部分人員系首次出現在紅色通緝令中。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副局長段大啟在央視新聞中表示:“紅色通緝令一經發布以後,具有全球布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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