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司法實踐中一些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現象,方案就完善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機制提出一系列改革舉措,例如合理確定每個人民陪審員每年參與審理案件的數量比例,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機制,健全人民陪審員提前閱卷機制,完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評議程序,嚴格落實人民陪審員合議庭筆錄和裁判文書簽名確認制度。
只參與事實認定問題
探索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職權改革是本次方案的一大亮點舉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逐步探索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為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方案規定,人民陪審員在案件評議過程中獨立就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發表意見,不再對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表決。要求審判長應將案件事實爭議焦點告知人民陪審員,引導人民陪審員圍繞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發表意見,但不得妨礙人民陪審員對案件事實的獨立判斷。
此外,方案還就完善人民陪審員的退出和懲戒機制,完善履職保障制度等作出規定。據悉,改革方案將在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陝西10省、自治區、直轄市共50家中級或基層人民法院開展試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