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檢察院為檢察官們開出了706項“權力清單”,並為之分級授權,釐清了檢察委員會、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及主任檢察官各自的權力界限和責任,以確保檢察官獨立辦案,並在其各自職責內負責辦案質量。同時,深圳市檢察院也為檢察官們制定了“責任清單”,為保證辦案質量,對檢察官加強了從外部到內部的監督。
“新任主任檢察官有一年試用期,試用期滿每屆任期3年,任免委員會對其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主任檢察官就下位做組內檢察官,”鄺肖華說,內部監督還建立了檢察官執法檔案、案件質量評查、防干擾登記通報等制度,並成立了檢察官懲戒委員會。
此外,對檢察官的外部監督,則來源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律師等。為此,深圳市檢察院還推出了《檢察官管理暫行辦法》《檢察官考核暫行辦法》《檢察官懲戒暫行辦法》《案件質量考評暫行辦法》《檢察官錯案追究暫行辦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
專家觀點
權力尚未下沉到每個檢察官
分析深圳市檢察院的司法體制改革,著名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認為,該次改革應再進一步調動全體檢察官的積極性。“設立81個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組內檢察官要聽主任檢察官的,這並沒有讓一般檢察官的地位和職權有所改變,”洪道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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